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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二审中止审理,不可抗拒原因到底是什么?
说实话,一开始看到这个消息,还有一点吃惊。
心想怎么难道还有翻盘可能?这个妖精难道又有什么新的幺蛾子?
后来冷静一下,就放心了。正义不会缺席,有些人活着其实已经死了,这个罪大恶极的妖精不过是多活几天,多造点粪而已。
首先看,中止审理不是终止审理,只是有其他原因,查了一下法律相关书籍,中止审理的情形如下: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 *** 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大家看,官方已经给出了“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因此排除前三条。
那么到底是什么不可抗拒原因呢?联想一下当今形势不难做出判别。
现在全国疫情形势严峻,虽说没有大范围爆发,但各地的零星疫情也不断出现,江西虽然不是重灾区,但也有零星疫情。
从目前的防疫政策看,只要出现病例,就要进行严格流调,隔离密接者。
可以推断,一定是案件开审期间,当地有疫情出现,为大多数人健康考虑,有必要暂时中止。待疫情稳定后,继续审理。
这或许是老天最后再给那个妖精几天喘气的机会了。
劳荣枝案一审是被认定为主犯的,那么主犯结合案情,应该稳定是死刑了。
二审中止审理这个事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 *** 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目前来看,还是因为疫情原因吧。
后续疫情结束,会继续走法律程序的。
可以参考下目前的吴谢宇案,思路很相似。
4月30日晚,劳荣枝案二审辩护律师吴丹红向记者确认,劳荣枝案二审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看到这真的是很气愤啊,劳荣枝已经多活了20多年了,一审已经被判死刑,但是劳荣枝提起上诉称自己是受害者。
现在二审中止,那么这个不能抗拒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 *** 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这次二审中止肯定不是前三个原因,只能是第四个,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案件中止审理。因为疫情等原因,二审相关的证据调查可能会不方便跨地区进行,疫情期间也不方便开庭,所以法院“中止审理”的决定是可以理解的。
劳荣枝案二审,还要汲取哪些东西?
对于我们世人来讲。
之一,尤其是对于广大男同志来讲,要严于律己,守住道德底线,洁身自爱,少去拈花惹草,招蜂引蝶。劳荣枝案的一个惯用杀人抢劫手法就是利用美色引诱之,抢劫之,杀之。
第二,要坚定对法律的信心,坚定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心,坚定对司法系统的信心。回顾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难免走了些弯路、出现了些波折,甚至出现了“呼格案”“赵作海案”这类冤案。但是从整体来讲,我们国家的法治化进程是相当快的,因为我们真正的法治化建设进程实际是从1978年,也就大家耳熟能详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几十年间,我们无论从顶层设计、司法实践、组织架构等层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司法的进步是体现在了各个方面,大家可以往后倒退20年,想想当时的境况就能明白。
第三,要坚持真正的是非观,用科学的思维、法律的视角看待问题,努力提升法律素养。我的所学告诉我,刑法发挥作用的更大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说白了就是用刑罚来惩治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用这种行为来告诫和世人,不要以身试法。这里更多地体现的是教育作用,针对的对象是广大的我们。劳案,我看到很多“有罪推定”的观点,跟风假设式的判断。这都是和法律观念相违背的。
我们进行的一审、二审,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辩论,其实都是程序正义的提现。程序正义说白了就是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过程。而不是根据主观好恶来定罪。这是公平正义的更大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最典型的案子是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全美都知道是辛普森干的,但是因为警方的重大失误导致关键证据受损,结果辛普森无罪释放。这里并不是提倡和赞扬美国的司法制度。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有我们的巨大优势,但是实体正义是靠程序正义来保证的,这点哪里都是相通的。
对司法系统来讲。
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切莫怀有侥幸心理。应该彻底吸取一审时所犯的程序性错误的教训。这都已经成为了二审中辩方攻击的对象。还是那句话要保持对于法律的敬畏,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
对于律师来讲。
1、心怀正义,处事坦荡。
2、坚持真理,坚持公义。
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实际上这个案件用逻辑推理的 *** 去剥丝抽茧去伪存真,证据的脉络就会显露出来了。
这个案件的特征;
1,自始至终就是两个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没有第三方介入
2,两个人自始至终姘居共同生活直至案发逃亡。非法所得两个人共同享用。
说明两个人的身份平等,没有胁迫的因素。也许女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更优越一些
3,作案 *** 单一,分工明确——女主外,男主內。共同谋划,共同享用抢来的财物。4,做案现场隐蔽没有第三方干扰。
5,做案手法残忍至极,令人发指。
6,两个犯罪嫌疑人,心狠手辣,伪装善变有极大欺骗性。
两个犯罪嫌疑人:姘居共同生活,共同谋划,分工明确,共享犯罪财物,案发后落网男犯罪嫌疑人掩护女犯罪嫌疑人脱逃,利用翻供独揽罪行。
这完全说明两个犯罪嫌疑人是共同犯罪,身份平等,女犯罪嫌疑人在男犯罪嫌疑人的心里有很重的位置。
女犯罪嫌疑人曾经是人民教师受过良好的教育,头脑清晰,身体健康。应该知道罪与恶,善与丑的分界线在哪里,也应该知道当遇到危害时如何保护自己——报警,当发现重大刑事案件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她都没有去做。
假设之一次女犯罪嫌疑人去 *** 被害人时,并不知道回到其驻地一旦拿到钱财被害人会被男犯罪嫌疑人杀害。她可以说是被蒙蔽或是被胁迫。那么从第二次一系列的抢劫杀人案,她都是以完全自由身去积极主动利用 *** 的 *** 去实施犯罪。从第二次作案开始她的犯罪符号就是共同犯罪嫌疑人。
在共同犯罪活动的分工,女犯罪嫌疑人的角色是去寻找场所 *** 被害人,成功后带回其驻地,再由男犯罪嫌疑人单独或两个人共同捆绑和孽打被害人说出其银行卡的密码,再由女犯罪嫌疑人去取钱,取钱成功后再返回其驻地,杀人灭口。
在这个犯罪过程中 *** 是“因”起主导作用,最后杀戳是“果”。
没有 *** 就没有杀戳。
女犯罪嫌疑人在这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是起主导作用的。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证据链是如何自行闭合,无缝衔接的呢?是这样的如下:
实施犯罪的起点是两个犯罪嫌疑人的驻地——女犯罪嫌疑人出发到预定场所— *** 成功后带被害人返回驻地——到其驻地后将被害人交给男犯罪嫌疑人——然后捆绑,孽打得到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女犯罪嫌疑人出门去银行取钱——取钱成功后又返回其驻地,杀人灭口。证据链自行闭合,无缝衔接。
这个证据链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随便都可以找到。
一审法院如此笃定,就一定有他们的定海神针。
其实最开始的时候我以为她早被枪毙了
但是没想到还是没有。
所以这几天我就上网看了下她一审二审的视频。
看完以后,我觉得这个女人的心理素质太强大了。
临场发挥真是无敌了。
在法庭上真的是随机应变的节奏。
该柔弱的时候柔弱,该卖惨的时候卖惨。
而且法官问她的问题她都不直接去回答。
用各种办法来解释。
后来律师都看不下去了,说你直接回答就行了,不用解释。
等看二审视频的时候
发现她更稳了。
人家直接就镇定的坐在那看手里的东西。
要不是衣服不一样,我都以为她是法官了。。。
二审的时候估计也是知道自己最后的机会了,全面翻供。
甚至连法子英不是她之一个男人这种私密话都说出来了,也是破釜沉舟了。
她的辩护律师拿的4个证据我觉得对案件的影响不大,她90年代就是按照特大杀人犯通缉的,说明案件的严重性。
劳荣枝作为法子英的同伙,身背七条人命
最小的年仅三岁,手段极其残忍。
七条人命,是不是可以不需要正常流程?直接测谎仪,心理专家搞起,不许律师给她出谟划策。让她讲出真相
正常的逻辑,劳荣枝不可能那么的无辜。还有她也承认了诱骗别人了。对对,你都是胁迫的。。。大众信吗?
靠几个闺蜜的证词想洗脱死刑基本不可能。
而且她还有绑架罪,抢劫罪,怎么看她的死刑都是免不了的!!
最后,说一个事儿,相由心生。
一看这女人就不是一个善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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