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职称评审的顺序
1、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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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师(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担任助理级职务满3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上。
3、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4年以上;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江西省高技能人才与高职、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可否互认
不可以。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人员。
*** 享受什么待遇
国家关于 *** 、高级 *** 待遇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 *** 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 *** ,实行 *** 津贴。....其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 *** 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 *** 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 *** 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 、高级 *** 的福利待遇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 *** ,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 *** )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 *** 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二、部分省、市关于 *** 、高级 *** 待遇的规定
1.江西省:
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 *** 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 *** 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 *** 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 *** 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 *** 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 *** 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石家庄市 *** 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 *** 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饿标准,聘用的高级工、 *** 、高级 *** 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 *** 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 *** 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高级 *** 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 *** 、高级 *** 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广东省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出台。该《方案》指出,将健全 *** 奖励机制,使 *** 、高级 *** 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5.江苏省:省 *** 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转发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 *** 、高级 *** ,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 *** 、高级 *** ,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6.南京 *** 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 *** 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 *** 、高级 *** 视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 *** 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 *** “买单”。(2006年)
7.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 *** 和高级 *** 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2002年)
8.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今后长春市的 *** 和高级 *** 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2007年)
9.陕西省:陕西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 *** 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高级工、 *** 、高级 *** 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10.云南省:聘用 *** 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 *** 、高级 *** ,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 *** 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1.北京市:企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 *** 、高级 *** 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2.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 *** 、高级 *** 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3.山东省:山东省人民 ***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 ***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 ***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4.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5.河南省:豫劳社职技[2004]12号文”,明确规定:“受聘 *** 、高级 *** 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元”“ *** 、高级 *** 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6.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 *** 等同高级工程师; *** 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7.海南省:海南省 *** 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 *** 、高级 *** 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8.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50元、 *** 每月80元、高级 *** 每月130元。
根据《浙江省 *** 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53号)文件规定, *** 、高级 *** 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 任职满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 *** 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浙政办发[1995]149号文件办理“农转非”手续。
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 *** 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高级工、 *** 、高级 *** 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同时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的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 *** 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一年以上的 *** 、高级 *** 可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19.上海市:沪劳技发[1993]26号《上海市高级 *** 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 *** 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20.山西省:《山西省 *** 、高级 *** 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
取得 *** 、高级 *** 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聘任书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被聘任的 *** 、高级 *** 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1.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 *** 、高级 *** ,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 *** 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2.四川省:按照四川省委省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80到15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53号
《 *** 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 *** 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53号
23.黑龙江省:(黑劳社发〔2000〕23号)文件中“高级 *** 、 *** 其他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24.内蒙古自治区:内劳人字[1992]34号 被聘任的 *** ,同时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25.宁夏:宁夏出台《关于贯彻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 *** 、高级 *** ,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层次确立相应待遇。
最近全国大中型城市对 *** 与高级 *** 实行了 *** 补贴,珠海市给高级 *** 补贴2500元,深圳市和广州市补贴800元,杭州市1200元,沈阳市补贴1000元,我本人认为要激励大家学技术,必须解决 *** 和高级 *** 职称定位问题,解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从工资待遇,人事制度,退休待遇,社会地位等下功夫,这样才能在根本上解决全国高级技能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的问题。
江西省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江西省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助理级:
1、大学本科毕业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二、中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三、高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四、职称评定流程:
1、申报审核:申报人应满足申报条件要求,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2、评议组或评审专家评议: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作为评审会议表决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的参考。
3、评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
4、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评审结果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
江西省职称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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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高级职称(高讲,副教授,高工)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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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豫人社[2009] 271号
一、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期问题
1999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原有效期4年)、2000年及以后取得B、C级合格证书(原有效期3年),或者2005年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或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60分的,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长期有效,不受原有效期的限制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其申报或聘任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仍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取得省级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
转换系列(专业)评审的人员,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须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要求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职称;其它转评人员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二、年度考核问题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三、申报学历问题
(一)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按破格条件进行评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学科分类,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从职称申报的角度,我省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但有些特殊专业如医学、外语、理学、工学等应严格要求本专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对学历专业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参加工作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下学历,从取得学历之日起满两年后可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满两年可破格申报。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申报时须提交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在职学习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但没有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人员,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方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任职年限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后,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聘任,从实际聘任起开始计算任职年限。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任职年限。
五、申报问题
(一)破格申报问题
为了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鼓励高层次人员来我省工作,博士后流动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方面一等奖的主持人,经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省职改办批准,可以破格1-2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人员(卫生系列除外)可以越级申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实行任职年限破格。任职年限破格人员申报时,须提交用人单位的专题推荐报告和2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推荐意见。
学历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仍允许学历破格申报。
(二)转换系列申报和申报两个资格问题
1、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经转评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整建制转为中学的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教师,不需进行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中学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论是否变动,只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可参加经济、统计、会计、审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资格和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也可申报评审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工艺美术等实行社会化评价的系列(专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在医学院校或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既担任教学任务又从事卫生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教师系列和卫生技术两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先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系列须与本人编制性质相一致。
4、申报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坚持单位主体工作岗位优先,聘任时以单位主体工作岗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岗位为准。不允许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任职资格。
(三)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军队转业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 *** 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确实具备担任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条件,可在单位岗位限额内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人员自享受直接申报政策起4年内可在一个职务系列(专业)、一个职务级别内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申报的更高职务级别为副高级,逾期按低一级职务申报。
直接申报人员按相应系列(专业)的破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委会主要考核其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四)在党政机关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公务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控制在审计、会计、统计、工艺美术、翻译、档案等系列(专业)。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首次申报参照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的规定执行。
(五)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且可自主申报的系列(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等),申报人员须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方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凡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持执业资格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
(七)结合我省实际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实行人事 *** 的教师、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以及学校地处县(市)城区以外的高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时,支教工作可暂不作要求。
(八)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和业务考试严重违规违纪的,3年内不得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对限制申报范围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答辩问题
(一)根据《关于完善破格和单列岗位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我省有关规定,需要答辩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二)参加答辩的范围:
1、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卫生、计划生育、农业系列等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
2、申报农业科研、社会科研、自然科研、党校教师、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务人员;
3、破格申报人员;
4、越级申报和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人员;
5、申报直接认定副教授人员;
6、转换系列(专业)申报人员;
7、小学高级教师转评中学一级教师后,晋升中学高级教师的人员;
8、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
(三)评委会要认真组织好答辩各环节工作,加大答辩在评审工作中的权重。专家对答辩情况要作出总体评价,并区分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以切实发挥答辩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
七、论文外审问题
逐步推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论文外审制度。除全日制本科院校教师晋升教授实行论文外审外,从2009年起,对申报社会科学研究、新闻、出版系列正高级职务人员的论文实行外审。在召开评委会前,高评会所在部门对申报人的2篇鉴定论文(附电子文档)统一编号,每篇论文请3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权威专家进行隐名审评。专家审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价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八、科学技术奖认定问题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2000年及以后科学技术进步奖须由省辖市以上人民 *** 评选、颁发,加盖省辖市以上人民 *** 公章。凡没有正式奖励文件,以评委会名义发放的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九、中评会管理问题
中评会必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备案,其中设在省辖市的中评会以及无主管单位的中评会,由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下发任职通知并办理资格证书;设在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下发任职通知并办理本部门所属单位人员的资格证书。
十、《任职资格证书》补发问题
《任职资格证书》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丢失证书作废的遗失声明(注明:姓名、性别、任职资格名称、评审通过时间、证书编号、丢失时间)。补发证书须个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补办高级资格证书还需省辖市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持遗失声明(原件)按证书办理程序和原证书编号办理补发手续。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情况属实、符合补发要求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补发的《任职资格证书》正页右下方应加盖“补发”字样,以示区别。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有职称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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