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江西省办理职称证书备案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江西省中级工程师职称申报需要报送材料的内容如下:

微信号:jy002002007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请打印);

3、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1份;

4、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获奖证书、成果、业绩鉴定意见等(原件及复印件);

7、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代表作3篇;

8、其他相关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包括论文、论著,单位加盖红章。发表的论文、论著需将封面、目录、正文复印并盖章。

材料装订要求:

之一分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简介表,此册不装订;

第二分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计算机成绩证明、考核表(近5年)、继续教育证书(取得中级职称后每年72课时以上),此册请按所发材料目录上的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第三分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论著代表作,获奖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成果、业绩鉴定意见及证明材料,本册请按所发材料目录上的编号装订成册。

[江西省]江西职称报销流程咨询,江西职称申报系统

江西农村医保报销流程

江西省医保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基本医疗保险更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原《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字〔2009〕232号)待遇规定继续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农村居民在新农合补偿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统筹区域内住院实际发生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的门诊大病、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保障范围,设区市可规定不予支付范围。

按规定,农村居民纳入大病保障的医药费用,0-5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50%;5-10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60%;10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不低于70%。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江西省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评审职称基本条件:

助理工程师 (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

工程师 (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2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3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 (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五年。

各省市对优秀人才和有重大贡献的人才有破格申请的政策。

(详细条件可在江西省 *** 官网查询)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评定流程:

申报审核,评议组或评审专家评议,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确认

江西省医保异地报销流程

新农合医保住院报销流程:

新农合的医保住院报销与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差不多。现在也是在医院的医保办直接结算报销的。

流程是:

入院时,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的安排,先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缴纳住院押金。

出院时,根据医生的安排出院,办理出院手续和费用结算,然后将收据、住院单据、身份证、医保卡到医保办,办理住院报销。

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流程

目前也是可以直接在医院的设立的医保办直接办理结算的。

流程是:

入院时: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

出院时:医生安排出院,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设立在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现场结算,报销条件一定要符合居民医保报销条件的,报销比例是根据医院等级报销,还有医院设立了报销起点的。具体根据各地政策不一。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江西省门诊医保报销政策有什么

法律分析:江西医疗保险报销材料1、门诊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2、住院报销携带资料: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有关证明。3、门诊特殊病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特殊病种合作医疗证历本。4、办理特殊病种携带资料: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合作医疗证历本、病历、有关化验报告单、照片二张。江西医疗保险报销流程1、参保户将报销所需资料备齐后交村(社区)合作医疗联络员由村(社区)合作医疗联络员审核后报镇合作医疗联络员在由镇联络员送区农易办结报中心进行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账指南。2、医院直接报账:因疾病住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向医院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参与报账。

法律依据:《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含大学生)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补充医保)是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其功能主要为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更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居民补充医保给予一定补偿。

第三条 居民补充医保原则上实行设区市市级统筹。居民补充医保管理、指导和监督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居民补充医保可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招投标方式,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事前将招投标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