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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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
2.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将第五十四条中的“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有前款所列之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指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书、证件。
“有之一款所列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1.将第九条之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发生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跨县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2.将第九条之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生在省内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的,或者发生在中央所属单位与地方所属单位之间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前两项情况的,当事人可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3.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设区的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跨县山林,由于原经营单位已被撤销或分开,当时山林权属又未明确的,山权和天然林林权按行政区划确定权属,人工林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协商处理。”
4.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将第三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县内或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是指当事人双方同在一个县内或者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并受该行政区域的人民 *** 主管,否则视为跨县或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四、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删除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有收取费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收取费用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五、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2.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指导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3.将第九条修改为:“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应当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4.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民技术人员通过职称评定与晋升的考试、考核合格后,经县级以上人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可以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5.删除第二十六条之一款之一项。
6.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资金管理使用 *** ,由省人民 *** 制定。”六、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1.将第四条之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不包括市辖区人民 *** ,下同)应当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者划拨、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人民 *** 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或者划拨该幅土地的使用权。”
2.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统一征收,主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土地权属登记和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 *** 、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建、房产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3.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 *** 应当在本年之一季度内,将上一年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用途,上报省人民 *** 发展改革、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4.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收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 *** 审批:……”
江西农艺师可以转评园林工程师吗
不可以。
不可以超越。 国家明确规定职称评定必须是一级一级向上评。先要有初级职称,再有中级,再到高级。不同的测评所需要的基础,要求,以及内容等都不一样。 初级职称:是指研究实习员;助教;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基层农技人员待遇怎么样?
基层农技人员待遇与所在省市地区有关系,如怀远县农技人员个人工资性收入月均3265元左右。针对在县以下基层工作的农林水等科技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根据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每满8年固定一个薪级的政策执行。
此项工资制度改革时,已全部执行到位,相关待遇随本人工资按月发放。关于农技人员工资构成问题。农技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津补贴构成,称应发工资,按应发工资的20%代扣住房公积金、2%代扣个人医保后,工资统发系统中称实发工资。
扩展资料:
增强基层农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吸引力,关键是要提高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地位和待遇,让农业技术推广真正成为一种体面的职业。要实现在岗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相衔接,这是一条很实在、也很具体的要求,切不可消极应付。
对中央和地方围绕加强基层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出台的激励保障措施,要认真加以落实。如在乡镇农、林、水一线工作人员的浮动工资政策、基层农业技术人员下乡津贴及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补助等。
对于长期在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同志,在聘用同一职称工作岗位达到一定年限后,可在不占单位专业岗位设置指标,申报晋升上一级职称资格。经评审考核取得晋升职称资格的,直接享受晋升职称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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