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医保报销比例
1、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90%(不含起付线)、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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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50%。在此基础上江西职称报销比例,各设区市、统筹地区可探索选择部分直补工作好、服务规范、费用较低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江西职称报销比例,其报销比例上浮10%。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35%。
3、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江西职称报销比例,按政策规定增加报销后江西职称报销比例,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90%江西职称报销比例,高于90%的按90%给予报销。
法律依据:
《医疗保险条例》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江西省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江西省医保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基本医疗保险更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原《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字〔2009〕232号)待遇规定继续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农村居民在新农合补偿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统筹区域内住院实际发生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的门诊大病、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保障范围,设区市可规定不予支付范围。
按规定,农村居民纳入大病保障的医药费用,0-5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50%;5-10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60%;10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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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直公务员医保报销比例
江西省直公务员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在职的小于等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大于3000元,公费医疗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小于等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大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退休的95%-97%。在职公务员住院有补贴,按天算,比大部分人工资都高,退休公务员有无补贴,国企也有,如电力退休工人住院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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