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中级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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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对于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一、报名条件
①基本条件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②报考条件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以上所要求的学历必须是国家教委认可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无效。
③港澳报名事项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考试方式:
考试的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其中“审计专业相关知识”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混合选择题、判断题、综合分析题;“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混合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三、资格证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成绩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的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违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涂改学历、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中级会计师
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师就是中级级别。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9、10月中下旬。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一、报考条件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应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之日起,至报名年度止,但全日制在校学习时间不能作为会计工作年限。
二、考试科目
《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高级审计师评审需要什么条件,评审严格吗?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或有效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具备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
(四)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
评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经人事厅(局)的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
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怎么申请?
高级审计师评审申请条件:
1、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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