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管理,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疫病传播,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水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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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 *** 水产行政部门设立的水产种苗检测机构,负责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工作。第五条 渔政、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在水产种苗检测和原种及良种选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生产应用以及资源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第七条 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省水产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天然生态库、保护区、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检验体系,并根据水产养殖发展的需要以及各地自然条件和种质资源特点,制定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建设规划。

地(市)、县(市、区)水产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检验体系。第八条 水产原种、良种、杂交种和国(境)外引进种由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初审,报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品种、国(境)外引进种,不得推广。第九条 水产种苗应当符合国家种质标准或者行业种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第十条 省水产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选育良种。

经济杂交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殖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或者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种苗逃逸。第十一条 省水产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水产种质的省际交流。

从国(境)外引进或者向国(境)外输出水产种质资源,应当经省水产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批准。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二条 水产种质资源库、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等水产种苗生产体系实行专业化生产和经营。

原种场应当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划,搜集、整理、保存、开发和利用水产养(增)殖对象的原种,确保原种质量,为良种场和苗种场提供原种亲本。

良种场应当引进原种和经过审定的良种,繁育后备亲本或者子一代良种亲本,供应苗种场。

苗种场应当从原种场或者良种场引进亲本或者后备亲本,繁殖和培育苗种,不得自行选留亲本。第十三条 各类水产种苗场必须严格执行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的种苗应当符合种质标准。良种场、苗种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更换亲本。第十四条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并,必须报经省水产行政部门批准。

*注:本款中关于“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并的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执行。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开国家级、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水面或者种质资源库。国家建设确需征用的,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五条 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水产种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 *** 水产行政部门核发,实行分级审批。

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水产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

年繁殖鱼苗能力在5000万尾以上的苗种场及其他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由地、市水产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

年繁殖鱼苗能力在5000万尾以下的苗种场及其他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水产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

许可证由省水产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关于执业兽医的级别是初级,还是中级,还是高级。怎样评定的相关文件?

是初级。

执业兽医是考江西水产副高职称江西水产副高职称,兽医师职称是评的,不是一个体系。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五个层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师)、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师)和农业技术员。

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三个层级,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基层高级农艺师(基层高级畜牧师、基层高级兽医师、基层高级水产师)、基层农艺师(基层畜牧师、基层兽医师、基层水产师)。

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内蒙古2021年农牧系统副高职称评审时间

内蒙古2021年农牧系统副高职称评审时间是2021年6月30日。

根据《2021年内蒙古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农牧系统副高职称评审时间原则上6月30日前完成组织申报工作江西水产副高职称,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江西水产副高职称,12月31日前完成核准备案工作。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2021年自治区农牧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已完成江西水产副高职称,通过人员名单已经公示江西水产副高职称,公示期为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21日。 

申报条件江西水产副高职称

1、申报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仍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4号)文件执行。

2、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水平、工作业绩成果要求按照《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人)字第52号)文件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江西水产副高职称,江西省农业职称评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渔业条例》的决定(2013)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 *** 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人民 *** 在鄱阳湖区已设立的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 *** 的规定,履行县人民 *** 渔业主管部门在所辖湖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省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鄱阳湖渔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跨设区的市鄱阳湖渔业纠纷的调处和渔业案件的查处等渔政工作。”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捕捞许可证由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渔业主 管部门批准发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已设立的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 *** 的规定,负责县人民 *** 渔业主管部门在鄱阳湖区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四、第四十五条之一项修改为:“不按照规定核发养殖证、捕捞许可证或者超捕捞限额指标发放捕捞许可证的”。五、第五十二条之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 *** 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其中,已设立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由其实施所辖湖区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渔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